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现就征收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时间和文件
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批准时间:2026年3月22日
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211号)。
二、征收用途
依照规划,本项目征收的土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项目用地征收太平镇龙塘经济联合社,太平经济联合社,太平村白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大庙经济合作社,太平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古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黄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江咀经济合作社,太平村街尾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旧街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李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三和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路经济合作社,太平村狮猫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下坝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下林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下路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坝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林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坝、下坝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黎、下黎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路、下路、狮猫、白屋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上路、下路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新街、旧街经济合作社;杜步镇东江经济联合社,东江村东江经济合作社,东江村沙坑经济合作社,东江村元江经济合作社,东江村上塘、下塘经济合作社,东江村上塘、下塘、湟川经济联合社,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杜步村金鸡经济合作社,杜步村梅迳经济合作社,杜步村香厂经济合作社,杜步村岩前经济合作社,杜步村竹围经济合作社,杜步村深坑经济合作社;七拱镇火岗经济联合社,火岗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火岗村龙塘经济合作社,火岗村沙元经济合作社,火岗村唐屋经济合作社,火岗村棠梨坑经济合作社,潭村经济联合社,潭村村大围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店屋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五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一经济合作社,潭村村涂屋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三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四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大厅、大元、巷顶、地塘、巷尾、塘边、三踏、大屋、太学、井头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大围、丘屋、店屋、涂屋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二、塘三、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二、塘五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四、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潭村村塘一、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塘坪村甘屋经济合作社,塘坪村军洞经济合作社,塘坪村苦竹坝经济合作社,塘坪村历口经济合作社,塘坪村骆屋经济合作社,塘坪村丘屋经济合作社,塘坪村三拱三经济合作社,塘坪村上胡经济合作社,塘坪村蛇坑经济合作社,塘坪村田墩经济合作社,塘坪村丘屋、上胡经济合作社,塘坪村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塘坪村杨屋、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芙蓉村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影像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一)太平镇
1.龙塘经济联合社1.2476公顷,其中林地0.8089公顷、草地0.4387公顷;
2.太平经济联合社0.1811公顷,其中耕地0.0023公顷、林地0.1772公顷、草地0.0016公顷;
3.太平村白屋经济合作社0.2044公顷,其中耕地0.2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
4.太平村大庙经济合作社0.1773公顷,其中耕地0.1773公顷;
5.太平村邓屋经济合作社0.4890公顷,其中耕地0.4065公顷、林地0.02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5公顷;
6.太平村古屋经济合作社0.4542公顷,其中耕地0.2570公顷、林地0.02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0公顷;
7.太平村黄屋经济合作社0.3839公顷,其中耕地0.3476公顷、林地0.0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7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8.太平村江咀经济合作社0.0062公顷,其中耕地0.0031公顷、园地0.0031公顷;
9.太平村街尾经济合作社0.0759公顷,其中耕地0.0759公顷;
10.太平村旧街经济合作社0.0715公顷,其中耕地0.0714公顷、林地0.0001公顷;
11.太平村李屋经济合作社0.3486公顷,其中耕地0.0172公顷、园地0.0518公顷、林地0.27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
12.太平村三和经济合作社0.2244公顷,其中耕地0.0791公顷、林地0.1453公顷;
13.太平村上路经济合作社0.0216公顷,其中耕地0.0117公顷、建设用地0.0099公顷;
14.太平村狮猫经济合作社0.2884公顷,其中耕地0.1996公顷、林地0.0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3公顷;
15.太平村下坝经济合作社1.0891公顷,其中耕地0.2138公顷、林地0.1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5036公顷;
16.太平村下林经济合作社1.4440公顷,其中耕地0.5978公顷、林地0.8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1公顷;
17.太平村下路经济合作社0.3717公顷,其中耕地0.2054公顷、林地0.1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6公顷、建设用地0.0261公顷;
18.太平村上坝经济合作社0.1053公顷,其中林地0.0011公顷、草地0.09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
19.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1.4533公顷,其中耕地0.6419公顷、林地0.3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369公顷;
20.太平村上林经济合作社0.0328公顷,其中耕地0.0081公顷、园地0.0245公顷、林地0.0002公顷;
21.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0.7730公顷,其中耕地0.1405公顷、林地0.1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5263公顷;
22.太平村上坝、下坝经济合作社0.0388公顷,其中耕地0.0065公顷、林地0.0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
23.太平村上黎、下黎经济合作社0.4552公顷,其中林地0.4552公顷;
24.太平村上路、下路、狮猫、白屋经济合作社0.2976公顷,其中耕地0.0786公顷、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2公顷;
25.太平村上路、下路经济合作社0.0129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林地0.0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
26.太平村新街、旧街经济合作社0.4848公顷,其中耕地0.0148公顷、林地0.0026公顷、草地0.0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4375公顷。
(二)杜步镇
1.东江经济联合社0.1782公顷,其中耕地0.1418公顷、林地0.0022公顷、草地0.0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5公顷;
2.东江村东江经济合作社2.4127公顷,其中耕地1.0186公顷、园地0.0146公顷、林地1.17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6公顷、建设用地0.0125公顷;
3.东江村沙坑经济合作社0.1115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1114公顷;
4.东江村元江经济合作社0.3514公顷,其中耕地0.1377公顷、园地0.0819公顷、林地0.0563公顷、草地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4公顷;
5.东江村上塘、下塘经济合作社0.4278公顷,其中耕地0.0350公顷、园地0.0033公顷、林地0.3162公顷、草地0.0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1公顷;
6.东江村上塘、下塘、湟川经济联合社0.1225公顷,其中耕地0.0490公顷、林地0.05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7公顷。
7.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1.7256公顷,其中耕地1.2144公顷、林地0.4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6公顷;
8.杜步村金鸡经济合作社0.7498公顷,其中耕地0.3406公顷、园地0.0022公顷、林地0.1410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5公顷、建设用地0.0065公顷;
9.杜步村梅迳经济合作社0.6491公顷,其中耕地0.3722公顷、园地0.0853公顷、林地0.1313公顷、草地0.0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5公顷;
10.杜步村香厂经济合作社0.8640公顷,其中耕地0.6409公顷、林地0.03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95公顷;
11.杜步村岩前经济合作社0.1441公顷,其中耕地0.11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1公顷;
12.杜步村竹围经济合作社0.7171公顷,其中耕地0.5597公顷、林地0.0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7公顷;
13.杜步村深坑经济合作社0.6043公顷,其中耕地0.2657公顷、园地0.0081公顷、林地0.0780公顷、草地0.0429公顷、其他农用地0.2078公顷、建设用地0.0018公顷;
(三)七拱镇
1.火岗经济联合社0.0931公顷,其中耕地0.0345公顷、林地0.05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
2.火岗村坑尾经济合作社0.0709公顷,其中耕地0.0214公顷、林地0.0325公顷、草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
3.火岗村龙塘经济合作社0.0131公顷,其中耕地0.0017公顷、林地0.0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
4.火岗村沙元经济合作社0.5977公顷,其中耕地0.1553公顷、园地0.0718公顷、林地0.34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9公顷;
5.火岗村唐屋经济合作社0.2576公顷,其中耕地0.1046公顷、林地0.0914公顷、草地0.04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0公顷;
6.火岗村棠梨坑经济合作社0.6113公顷,其中耕地0.1162公顷、林地0.3499公顷、草地0.1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1公顷;
7.潭村经济联合社0.0059公顷,其中耕地0.0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
8.潭村村大围经济合作社0.3587公顷,其中耕地0.2615公顷、林地0.0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5公顷;
9.潭村村店屋经济合作社0.1584公顷,其中耕地0.0908公顷、林地0.0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建设用地0.0132公顷;
10.潭村村塘五经济合作社0.0206公顷,其中园地0.0206公顷;
11.潭村村塘六经济合作社0.6058公顷,其中耕地0.0145公顷、园地0.0325公顷、林地0.5452公顷、草地0.0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
12.潭村村塘一经济合作社0.1946公顷,其中耕地0.0167公顷、园地0.0198公顷、林地0.1309公顷、草地0.02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
13.潭村村涂屋经济合作社0.1944公顷,其中耕地0.0113公顷、林地0.1478公顷、草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
14.潭村村塘三经济合作社0.0209公顷,其中耕地0.0027公顷、园地0.0182公顷;
15.潭村村塘四经济合作社0.0711公顷,其中耕地0.0011公顷、园地0.0564公顷、林地0.0136公顷;
16.潭村村大厅、大元、巷顶、地塘、巷尾、塘边、三踏、大屋、太学、井头经济合作社0.0017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
17.潭村村大围、丘屋、店屋、涂屋经济合作社0.9080公顷,其中耕地0.0035公顷、林地0.8221公顷、草地0.01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8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
18.潭村村塘二、塘三、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0.2357公顷,其中耕地0.0124公顷、园地0.2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
19.潭村村塘二、塘五经济合作社0.3247公顷,其中林地0.3247公顷;
20.潭村村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0.2268公顷,其中园地0.0628公顷、林地0.1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
21.潭村村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 0.1033公顷,其中林地0.1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
22.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0.0880公顷,其中林地0.0733公顷、未利用地0.0147公顷;
23.潭村村塘一、塘二、塘三、塘四、塘五、塘六经济合作社0.0833公顷,其中耕地0.0287公顷、林地0.0094公顷、草地0.0452公顷;
24.潭村村塘一、塘三、塘六经济合作社0.0497公顷,其中林地0.04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
25.塘坪村甘屋经济合作社0.2778公顷,其中耕地0.16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0公顷;
26.塘坪村军洞经济合作社0.4310公顷,其中耕地0.0221公顷、园地0.0596公顷、林地0.3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4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
27.塘坪村苦竹坝经济合作社0.7829公顷,其中耕地0.4993公顷、园地0.0617公顷、林地0.1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9公顷、未利用地0.0042公顷;
28.塘坪村历口经济合作社1.9871公顷,其中耕地0.3133公顷、林地1.3940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8公顷;
29.塘坪村骆屋经济合作社0.0806公顷,其中林地0.0806公顷;
30.塘坪村丘屋经济合作社1.0083公顷,其中耕地0.6895公顷、林地0.0611公顷、草地0.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6公顷;
31.塘坪村三拱三经济合作社0.4550公顷,其中耕地0.1127公顷、园地0.0706公顷、林地0.2717公顷;
32.塘坪村上胡经济合作社1.1243公顷,其中耕地0.6053公顷、林地0.2456公顷、草地0.0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8公顷;
33.塘坪村蛇坑经济合作社0.5279公顷,其中耕地0.3499公顷、园地0.0017公顷、林地0.0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4公顷;
34.塘坪村田墩经济合作社0.2630公顷,其中耕地0.2567公顷、林地0.0063公顷;
35.塘坪村丘屋、上胡经济合作社0.0662公顷,其中耕地0.0130公顷、林地0.0329公顷、草地0.01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
36.塘坪村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0.0695公顷,其中耕地0.0027公顷、林地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4公顷;
37.塘坪村杨屋、梁屋一、梁屋二经济合作社0.2942公顷,其中耕地0.1911公顷、林地0.0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7公顷。
38.芙蓉村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0.1059公顷,其中耕地0.0259公顷、林地0.0118公顷、草地0.0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3公顷、未利用地0.015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3.25597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七拱镇、杜步镇、太平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三)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太平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陈良灿,联系电话:7212579;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旭文,联系电话:3102861;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方维,联系电话:7272625。
七、其他事项
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4月3日发布《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阳府〔2023〕17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211号).pdf
附件2:国道G358线阳山杜步梅迳至太平路陂桥段改建工程用地2025年度第一季度影像图.jpg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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