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9号)规定,现将部分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为由各乡镇实施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自2026年3月31日起调整由各乡镇政府行使。各乡镇以其名义实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合共63项。(详见附件2)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乡镇一并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函〔2021〕18号)、《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第二批)调整由乡镇实施的公告》(阳府函〔2024〕59号)自2026年3月31日起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继续办理。
四、县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乡镇行使后,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与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乡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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