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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2026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时间: 2026-03-27 15:09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将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的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向社会公布。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电话报警。

  特此公告。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保2026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时间:2026-03-27 15:09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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