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社会组织:
经查证,你单位存在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诉、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诉、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阳山县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民政局或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阳山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7日
联系地址:阳山县阳城镇连江大道170号民政局五楼社会组织和儿童福利股
联系电话:0763-7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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