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现将2024年度阳山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我局委托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累计征收金额为413万元,累计支出金额为573万元,主要用于我县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支出523万元及代征收手续费支出50万元,差额部分160万元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特此公告。
阳山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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