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未能送达,且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内容是对你单位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元整(¥1790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你单位可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未领取的不影响公告送达的效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水行政主管部门窗口(详见《广东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水资源费行政处罚决定书.pdf(阳水行罚字〔2025〕03号)
阳山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18日
联系人:陈乐乐 联系电话:0763-7802185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行政中心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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