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4〕第19号
被催告人: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
你经营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因拖欠成玉倩等29名教职员工2024年6月至10月的劳动报酬,合计162086.00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阳人社监字〔2024〕第19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 邮编:513100
联系人:黄仕和、温景乐 电话:0763-7882858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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