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5〕第8号
被处理单位:深圳市鹏基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如意路141号奥林华府3号二单元903。
法定代表人:曾火明 电话:13923432133
(案由)何春良等人投诉称深圳市鹏基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装修工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7日的工资约1200000元 。
(认定的事实)深圳市鹏基实业有限公司拖欠何春良和何春生等46名工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合计1103264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施工照片记录、笔录、工资支付确认表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何春良和何春生等46名工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合计110326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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