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4〕第8号
被催告人:刘世锋、刘炳乾
你经营清远原宿潮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拖欠李育芳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劳动报酬和吕春华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的劳动报酬,合计24850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阳 人社监字〔2024〕第8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 邮编:513100
联系人:黄仕和、温景乐 电话:0763-7882858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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