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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5-04-21 17:22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社监字〔2024〕第19

  被处罚单位(个人):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

  地址(住所): 阳山县阳城镇思贤路178号A栋二层商铺201

  法定代表人: 邓小红     电话: 13922555430

  (案由):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拖欠成玉倩等29人2024年6月至10份工资共计162086.00元。

  (认定的事实):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拖欠成玉倩等29名教职员工2024年6月至10月工资合计162086.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教职员工工资明细表、聘用合同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阳人社监字〔2024〕第19号)等证据证明。

  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捌仟肆佰元(84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通知书上显示的区域内任何一家银行代收网点进行缴费,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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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4-2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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