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水行政缴费催告书》送达公告
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本单位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作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阳水征决字〔2024〕01号),因你公司已无营业且未能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取得联系,本单位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9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阳水征决字〔2024〕01号)。至今,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且未与本单位取得联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水行政缴费催告书》(阳水强催告字〔2025〕第0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你公司可到我局领取《水行政缴费催告书》(阳水强催告字〔2025〕第02号),未领取的不影响公告送达的效力。
特此公告。
阳山县水利局
2025年4月7日
附件:《水行政缴费催告书》阳水强催告字〔2025〕第02号.pdf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