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4〕第19号
被告知人:阳山县新城中心幼儿园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全体教职员工共29人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的行为,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捌仟肆佰元(84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厅(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3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邮编: 513100
联系人: 黄仕和、温景乐 电话:0763-7882858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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