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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 2024-12-19 09:23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社监字〔2024〕第9号   

  被处理单位: 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阳山县阳城镇阳山大368号【富凯华城】80号商铺之3

  法定代表人:刘世锋     电话:18620880162

  (案由)2024年9月我大队接到投诉称: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认定的事实)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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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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