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4〕第9号
被处理单位: 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
地 址:阳山县阳城镇阳山大368号【富凯华城】80号商铺之3
法定代表人:刘世锋 电话:18620880162
(案由)2024年9月我大队接到投诉称: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认定的事实)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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