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阳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各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属地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阳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阳府办函〔2022〕82号)同时废止。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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