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4〕第9号
被告知人:清远莹莹家服饰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拖欠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 责令你单位支付谭阳明、邓卫贞、邓远静3人工资合计25907.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3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邮编: 513100
联系人: 黄仕和、温景乐 电话:0763-7882858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