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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令(第7号)——森林禁火令
时间: 2024-09-26 17:38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森林禁火令》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县长

  2024年9月23日


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森林高火险期,即国庆、重阳、冬至、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级别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火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119,亦可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763-7881213。

  五、违令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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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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