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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4-05-06 08:47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阳山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阳山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等法律法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以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财政专户核算资金、财政借款以及广清帮扶资金。

  第三条  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基本单位,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区域间转移性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调出资金、区域间转移性支出等。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资金统筹谋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县本级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执行,年终县财政部门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当年年终未使用完毕的,由县财政统一收回统筹。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支出情况的,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纳入当年度人员经费清单项目的支出调整;

  (二)上下级财政体制间结算事项;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属于成本部分(包括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

  (五)还本付息支出;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经程序审批同意的支出;

  (七)其他依据文件要求只需按内部流程办理的资金。

  第九条  属于县级财政事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报请审批:

  (一)单位或部门的临时经费类请款;

  (二)上级重点工作需地方配套(保障),但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三)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支出;

  (四)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需要县财政配套的;

  (五)已列入当年预算,需要调增额度的;

  (六)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支出。

  具体规定如下:3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1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含)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本条有关审批权限的审批金额按各部门(单位)提请审议的资金数额确定。

  第十条  按第九条规定已经审批同意的事项,因故需要调整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资金来源主要是年度安排的预备费、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上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安排的一般性财力补助或结算补助。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财力性转移支付),按以下权限审批:

  20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4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含)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县级支出需要,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综合预算、收支脱钩”的总体原则,按基金项目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县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办理:

  (一)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县本级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还本付息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成本性支出(指上缴中央和省的税费、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征收成本等资金);

  (四)结算性支出(指与中央、省、市之间的结算、土地各项计提资金等);

  (五)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补助(返还)支出;

  (六)其他按规定只需按内部程序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由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但未安排具体项目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具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下达的政府性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利用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新增安排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清算收入,经税务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解决县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县属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对县属企业的政策补贴以及其他县政府安排项目。

  第二十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根据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收益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初预算,由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已明确使用单位、具体项目,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由县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未安排具体项目的,需报请审批,具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利用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新增安排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年初县财政部门根据经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我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财政转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预算调整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财政专户核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包括:

  (一)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

  (二)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部安排给幼儿园;

  (四)划入专户管理的专项支出;

  (五)暂扣款、代收代支、委托代管资金、非税执收手续(管理)费、非税收入错缴退回、政策性返退(清算)资金、定向捐赠等其他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重新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其余资金按照原使用用途继续执行,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项目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及县发展改革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照《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阳发改〔2023〕9号)、《阳山县政府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阳财发〔2021〕12号)和《阳山县财政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阳财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概算及预决算审核等程序。

  第三十条  按程序确定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资金拨付,视项目轻重缓急以及可统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新增项目以及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计划的调整,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政借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借款是指财政对外借款,即阳山县财政国库为解决阳山县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用于临时性的资金周转或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借垫款。

  第三十二条  财政借款遵循原则:

  (一)规模适度原则。县财政出借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可用财力的10%,且国家金库阳山县支行库款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级1.5个月刚性支出的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建立国库资金最佳持有量测算及预算机制。

  (二)安全合理原则。预算单位借款必须有清晰的还款来源且金额不超过获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规范管理原则。借款单位申请借款,必须说明借款原因、明确资金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等。符合规定确需借款的,需按程序获得批准,必须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四)依法依规原则。对外借款限于纳入阳山县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且仅限于临时性的资金周转或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借垫款。原则上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对未偿还逾期借款的单位再新增借款。

  (五)流动性原则。财政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当期预算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财政借款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说明借款原因、明确资金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等;

  (二)资金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单位银行账户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书;

  (五)详实的还款计划;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借款审批程序:

  (一)借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对口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财政部门对口股室初审后,提交县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按县财政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

  (三)县领导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口股室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借款单位,并通知借款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按程序获得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财政借款事项外,财政借款的支付、回收、对账、档案管理等其余事项继续按照《阳山县财政借款管理办法》(阳财发〔2019〕12号)执行。

第九章  广清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广清帮扶资金是指广州市对口帮扶清远市项目资金。按资金类型分为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工作经费、广清帮扶项目资金两类。

  第三十七条  安排给我县的广清帮扶资金,参照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同时需征求广清指挥部驻阳山工作队意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广清帮扶资金管理、拨付、绩效及监督检查等,按照《广州市对口帮扶清远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规程》(修订)(清财建〔2021〕22号)及《关于执行〈广州市对口帮扶清远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以及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所审批资金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包括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财政资金使用要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强化项目资金的各类评审(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乡镇申请资金,除财力性资金支持、收入征收成本及县委、县政府直接交办事项等之外,原则上由乡镇向请示事项所属县级职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在其管理的上级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等资金中统筹解决。无法解决的,再由县级主管部门汇总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以往县级发布(含县直部门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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