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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3-09-08 11:25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阳 人社监字〔2023〕第5号

  被处罚单位(个  人): 阳山县阳城镇冮南水汇休闲馆             

  地      址(住  所): 阳山县阳城镇贤令大道东245号、249号、251号、253号 、255号、257号、259号、259号之201、267号之201 。 

  法定代表人: 张鸿财  电话: 1591511**** 

  (案由):2022年12月13日我大队接到投诉称:阳山县阳城镇冮南水汇休闲馆拖欠陈龙辉等21人工资56815.00元 。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陈龙辉等16人2022年10月份工资共计45638.00元。

  上述事实有 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等证据证明。

  本局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 行政处罚  处以捌仟肆佰元(¥84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通知书上显示的区域内任何一家银行代收网点进行缴费,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阳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章)              

  2023年9月4日          

  说明: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此决定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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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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