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人社监字〔2023〕第5号
被处理单位: 阳山县阳城镇冮南水汇休闲馆
地 址:阳山县阳城镇贤令大道东245号、249号、251号、253号 、255号、257号、259号、259号之201、267号之201。
法定代表人:张鸿财 电话:1372969****
(案由)2022年12月13日我大队接到投诉称:阳山县阳城镇冮南水汇休闲馆拖欠陈龙辉等21人工资56815.00元 。
(认定的事实)阳山县阳城镇冮南水汇休闲馆拖欠陈龙辉等16人2022年10月份工资共计45638.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工资流水、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陈龙辉等16人2022年10月份工资共计45638.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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