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监字〔2023〕第5号
被告知人:阳山县阳城镇江南水汇休闲馆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陈龙辉等16人2022年10月份工资共计45638.00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捌仟肆佰元(¥8400.00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厅(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3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邮编: 513100
联系人: 黄仕和、何焕如 电话:0763-7882858
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公章)
2023年7月24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不适用当场处罚;
2.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