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劳人仲案字〔2023〕18 号)公告
清远市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
本委受理何恩桂与你单位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经多种途径仍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阳劳人仲案字〔2023〕18 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7.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31.2元、停工留薪待遇9080元,合计113891.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阳山县北门路348号
联系电话:0763-7801625
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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