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落实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物督函〔2021〕52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予以通告。
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责任人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抓好落实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检查工作,着力整治安全隐患,促进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阳山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一览表.xlsx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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