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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的通告
时间: 2012-12-28 00:00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1249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等有关规定,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政府决定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面积:阳山县七拱镇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752.39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七拱镇塘坪村委会属下苦竹坝、下巷、军洞、丘屋、上湖村小组和火岗村委会属下沙元、田庄、丘屋、何屋、唐屋、棠梨坑、坑尾、迳下村小组。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26867/亩;

2.林地:9900/亩;

3.园地:20667/亩;

4.养殖水面:27900/亩;

5.建设用地:26867/亩;

6.未利用地:8267/亩;

7.青苗补偿:鱼塘2000/亩;其他土地青苗1000/亩。

(注: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植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种植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可选择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安排,也可以采用货币折算形式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8万元。

(三)社会保险安置。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执行。

(四)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31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七拱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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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的通告
时间:2012-1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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