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12〕49号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政府决定征收七拱镇有关土地。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面积:阳山县七拱镇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752.39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七拱镇塘坪村委会属下苦竹坝、下巷、军洞、丘屋、上湖村小组和火岗村委会属下沙元、田庄、丘屋、何屋、唐屋、棠梨坑、坑尾、迳下村小组。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26867元/亩;
2.林地:9900元/亩;
3.园地:20667元/亩;
4.养殖水面:27900元/亩;
5.建设用地:26867元/亩;
6.未利用地:8267元/亩;
7.青苗补偿:鱼塘2000元/亩;其他土地青苗1000元/亩。
(注: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植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种植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可选择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安排,也可以采用货币折算形式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8万元。
(三)社会保险安置。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执行。
(四)果树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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