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府〔2019〕14号
关于印发《杨梅镇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机关单位:
现将《杨梅镇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内容贯彻执行,有任何问题请径直向征兵办反映。
杨梅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杨梅镇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杨梅镇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旨在增强各村委会、镇属有关部门和各驻村工作人员、村干部的责任感,提高广大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调动高学历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征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杨梅镇应征入伍的公民和家庭、征兵工作成员单位及征兵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对镇党委、政府指示坚决执行,对有应征入伍青年的村奖励,大专(含新生)以上学历每入伍1人奖励村工作经费2000元,高中及以下学历每入伍1人的奖励村工作经费1000元。
第四条 全日制大学新生、在校生(含非全日制)和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参军入伍的,奖励其家属5000元,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奖励其家属3000元。
第五条 对没有批准入伍(落选)的“双合格”青年,每1名发给村工作经费1000元,发给青年家庭安慰金1000元。
第六条 对能同时按质按量完成镇初检、县复检任务的村, 奖励村工作经费1000元。
第七条 在体检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搞自我淘汰的,奖励村工作经费500元。
第八条 对有定兵的村,优先考虑该村集体、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评优评先。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应征入伍人员空白或无双合格青年的村,扣除该村工作经费1000元,该村支书或主任在全镇征兵工作大会上表态发言。连续2年都没有完成征集任务数的村,驻村工作组要向镇党委作出的书面检查,并不作年度评优评选优先考虑对象。
第十条 对未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镇初检任务的村,扣除该村工作经费500元。未完成县复检任务的村,扣除该村工作经费500元。
第十一条 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为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便利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因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工作人员,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奖惩实施
第十二条 对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的奖励和处罚,由镇纪委、镇财政所依据镇武装部统计的完成任务等相关情况对相关人员及单位实施相关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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