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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时间: 2026-06-05 16:27    来源:黎埠镇   点击: - 【字体:

 

  杨建荣(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04******):

  你在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委会上新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本)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 序号5),违法情节为“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裁量档次为“较轻”,裁量标准为“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1月8日公告送达给你,要求你: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127.22平方米;

  2.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铁棚,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127.22平方米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贰角零分(¥13994.20)。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贰角零分(¥13994.20),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捌拾捌元肆角零分(¥27988.40)。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黎府(自然)催告〔2026〕6号]对你进行催告。

  经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催告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黎府(自然)催告〔2026〕5号],你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阳山县黎埠镇文明街26号

  联系电话:0763-7322331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pdf



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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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时间:2026-06-05 16:27
来源:黎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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