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开立:
你与邓*英合伙于2024年12月6日-12月20日期间,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在阳山县岭背镇马落桥村委会灯芯塘村埪仔山山场占用林地采矿、开挖山路,本单位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岭罚字〔2025〕5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本单位于2026年5月18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阳岭执催字[2026]8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签收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未签收的,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路松霖
联系电话:0763-7363689
单位地址:阳山县岭背镇中心北路1号
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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