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阳山县北门路300号(原计委宿舍)的一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该临时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仍未能明确该临时建筑物权属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请上述临时建筑物权属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报建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等)到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认领,以及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或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逾期未认领、未主张相关权利或自行拆除的,将由相关部门认定为无主违法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曾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3-7881543
联系地址:阳山县文昌路人民防空大厦一楼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股
特此公告。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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