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日洪(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11******):
你在阳山县黎埠镇升平村委会东方红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120.57平方米;
2.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本单位于2026年4月27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黎府(自然)催告〔2026〕5号),经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催告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黎府(自然)催告〔2026〕5号),你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阳山县黎埠镇文明街26号
联系电话:0763-7322331
特此公告。
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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