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阳山县洋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阳城管催告字〔2025〕1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未能将上述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阳城管催告字〔2025〕1号)予以公告送达。
阳山县洋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阳山县文昌南路人防大厦一楼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股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阳城管催告字〔2025〕1号)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阳城管催告字〔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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