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4509221990********):你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决字[2025]第00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杜府执法决字[2025]第001号
(自然人)姓名:朱*明
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
电话号码:138****9055
地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四乐村*****号
本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涉嫌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货肥料产品为50包,每包进货价为35元,销售了29包,每包零售价为40元,违法所得为1160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见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杜府罚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函[2021]18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0号)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序号1“适用情形: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现本单位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740元(1.5倍违法所得(116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阳山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宗善
联系电话:0763-3102862
单位地址:杜步镇府前路1号
阳山县杜步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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