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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 2025-09-15 16:10    来源:黎埠镇   点击: - 【字体:

 

  杨建荣(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04******):

  你在阳山县黎埠镇大塘村委会上新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本)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 序号5),违法情节为“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裁量档次为“较轻”,裁量标准为“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127.22平方米;

  2.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铁棚,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127.22平方米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贰角零分(¥13994.20)。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府(自然)罚决〔2025〕4号),你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阳山县黎埠镇文明街26号

  联系电话:0763-7322331

  特此公告。



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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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5-09-15 16:10
来源:黎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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