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M638
地址: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
2025年1月8日,我局对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5805.91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型。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亦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黄*强)、黄*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8日制作),证明:你公司2021年起正
式投入生产,2021年至2025年均正常生产经营。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1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2025年1月15日制作),证明:你公司已建设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投入养殖生产或者使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黄*强)(2025年3月19日制作),证明:你公司2023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5805.91头,2024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4122.97头。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亦未进行验收。
证据四: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委托你公司员工黄*强作为你公司代理人,办理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切事宜。
证据六: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自2021年开始正式投入生产。
证据七: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销售记录缺失情况说明》、部分2022年生猪销售明细,证明:美加宝公司2022年生猪出栏量缺少数据无法计算。
证据八:《2023年美加宝淘汰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3年美加宝种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3年美加宝种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3年美加宝仔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及阳山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23年生猪出栏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规定的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折算公式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5805.91头,折算过程详见下表:
综上,2023年销售仔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销售其他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销售淘汰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销售种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存栏母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存栏公猪折合生猪数量=2023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5805.91头。
证据九:《2024年美加宝淘汰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4年美加宝种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4年美加宝种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2024年美加宝仔猪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及阳山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24年生猪出栏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规定的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折算公式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4122.97头。
证据十:关于项目验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冼*镖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冼*镖)(2025年5月14日制作),证明: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亦未进行验收,以及冼*镖是直接负责你公司的环保手续管理、环保工艺运维管理、环保设施建设等工作的主管人员。
证据十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清远日报截图)、广告服务公告费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证据八和证据九,你公司2023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5805.91头,2024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为4122.97头,表明2023年折算生猪年出栏量超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模要求的出栏量(5000头以上)不足20%,且你公司已通过缩减养殖规模的措施进行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自2020年开始建设,2021年就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你公司已于2023年5月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污染物治理能力,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的裁量标准确定如下处罚裁量等次(详见裁量标准表)。
裁量标准表
按照裁量计算如下:
对单位罚款金额=(20%+5%+5%+11%)*100=41万
你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清远日报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且为体现我局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以及推广实施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降低处罚后,对你公司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20.5万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小写:20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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