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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5-06-19 11:42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蔡*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823******7A29

地址:阳山县黎埠镇燕岩村委会*******

      2025 年1月7日,我局对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二期项目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中的三级沉淀池破损,导致养殖废水流到外环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项目三级沉淀池第三级西北方向养殖场围蔽外道路旁水塘,该水塘未做防渗漏措施),经采样检测,该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为1.98*103mg/L、428mg/L、150mg/L、20.0mg/L,分别超出你合作社执行标准限值8.9倍、3.28倍、0.88倍、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月7日制作),证明:你合作社二期项目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中的三级沉淀池破损,导致养殖废水流到外环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项目三级沉淀池第三级西北方向养殖场围蔽外道路旁水塘,该水塘未做防渗漏措施)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制作),证明:你合作社二期项目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中的三级沉淀池破损,导致养殖废水流到外环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项目三级沉淀池第三级西北方向养殖场围蔽外道路旁水塘,该水塘未做防渗漏措施)

      证据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现场提供),证明:你合作社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证据四:《关于〈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阳山审〔2020〕6号)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现场提供),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合作社已取得了环评批复。

证据五:《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部分复印件和第二部分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现场提供),证明:你合作社灌溉废水水质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其他地区标准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中的较严值,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控制项目

地区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氧量(mg/L)

悬浮物(mg/L)

氨氮(mg/L)

总磷(以磷计)(mg/L)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蛔虫卵(个/L)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其他地区标准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

100

200

100

---

---

40000

2.0

本项目执行标准

100

200

100

80

8.0

1000

2.0

      证据六: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现场提供),证明:你合作社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4)号}(2025年1月15日由阳山县环境检测站出具),证明: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从你合作社的流到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采样监测,该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为1.98*103mg/L、428mg/L、150mg/L、20.0mg/L,分别超出你合作社执行标准限值8.9倍、3.28倍、0.88倍、1.5倍。

      证据八:《关于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和佐证材料,证明:你合作社于2025年5月2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你合作社已主动整改厂区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养殖粪污痕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证据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11日制作),证明:你合作社已主动整改厂区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养殖粪污痕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5年5月29日你合作社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根据你合作社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和佐证材料结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合作社已主动整改厂区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养殖粪污痕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结合律师意见,经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采纳你合作社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合作社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次重新认定为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二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50%以上情形:详见下表:

违反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处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罚款

本案适用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 20%以下

1万元以下

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 50%以上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 万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违法情形: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 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的违法行为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并责令限期治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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