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强: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0227******2735
住址:阳山县黎埠镇均安村委会*******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昌隆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昌隆合作社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关于<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一期猪舍项目于2019年开始建设,2021年7月建成并入猪苗开始养殖至今;二期猪舍项目已于2024年6月建设完成并入猪苗开始养殖至今。一期猪舍项目已配套建设2套降解床、1套三级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二期猪舍项目已配套建设储液池2个、沼气池、三级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但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昌隆合作社一期、二期猪舍项目均已投入养殖生产或者使用。
你作为昌隆合作社的环保主管,对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养殖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2月4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的一期、二期猪舍项目已建设完成,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昌隆合作社一期、二期猪舍项目均已投入养殖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蔡*监,2024年12月5日制作),证明: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养殖生产或者使用。
证据三:昌隆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昌隆合作社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关于<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证明: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环评批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证据五:《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废水处理工程及环保验收合同书》复印件、《关于阳山县昌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升级改造工作的情况汇报》,证明昌隆合作社正在进行验收整改工作。
证据六:现场检查记录表(2025年3月11日),证明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正在进行验收整改,未能在观察期内完成验收整改;昌隆合作社采用暂停二期猪舍养殖生猪的措施进行改正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关于项目验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叶*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叶*强),证明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养殖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事实以及叶育强是直接负责该项目的环保工作及项目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工作的主管人员。
证据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清远日报截图)、广告服务公告费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昌隆合作社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你直接负责的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阳山罚告字〔2025〕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的裁量标准确定处罚裁量等次(详见如下裁量标准表)。
裁量标准表
按照裁量计算如下:
对个人罚款金额=(25%+5%+5%+11%)*20=9.2万。
你直接负责的昌隆合作社常年存栏2万头生猪新建项目主动作出验收整改(包括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和项目验收)并于2025年4月22日在清远日报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且昌隆合作社是阳山县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首家单位并结合昌隆合作社主动作出验收整改的情形,符合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对个人罚款5万元)。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裁量标准确定的处罚裁量等次、公开道歉承诺 从轻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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