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固恒):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府执法(水利)决字〔2024〕第1号),并依法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第一次催告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但你仍未履行,现向你进行第二次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元整(¥99900.00元)的罚款。
2.自行拆除和清运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矿渣,恢复土地原貌,其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已产生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请你(单位)将罚款、滞纳金缴纳至 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08020010079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催告期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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