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4418231981********):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阳山县东山村委会水冲岩村小组山场林地用途,拓宽路模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决字[2024]第014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杜府执法决字[2024]第014号
单位: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823********
法人代表(委托人):陈*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18231981********
地址: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委会黄木氹(同音)仔村9号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审批,非法改变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委会水冲岩村小组林地用途拓宽路模。该路模占用林地面积1417平方米(合2.13亩),其中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1417平方米(折合2.13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见证人询问笔录、《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委会水冲岩村林业调查报告》(丽美山川鉴字[2024]084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杜府罚告字[2024]第01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函[202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本单位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涉案单位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180 天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宗善
联系电话:0763-3102862
单位地址:杜步镇府前路1号
阳山县杜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