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
经营者:黎*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3******UW5F
地址:阳山县大崀镇木家塘村委会******号(住改商)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的养殖废水外溢到外环境中,据你养殖场经营者黎*平称因为沼气池流向储液池的管道堵塞,造成养殖废水从沼气池溢出到外界环境中。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溢到外环境中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236)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流到储液池旁边小溪中的养殖废水氨氮为66.5mg/L、总磷为105mg/L、化学需氧量为2.64×103mg/L,该水样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三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标准限值。该流到外界环境中的养殖废水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2024年7月8日,我局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对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6月26日制作),证明: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有养殖废水流到外界环境中。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4年7月1日制作),证明: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因为沼气池流向储液池的管道堵塞,造成养殖废水从沼气池溢出到外界环境中。
证据三: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2023年-2024年动物产地检疫报表,证明: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常年存栏量约630头。
证据四:《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236)号},证明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流到外界环境的养殖废水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三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标准限值,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五: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者黎*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的主体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阳山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养殖场未作陈述申辩。
经核查,你养殖场猪只常年存栏约630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责令限期治理的决定。
此外,你养殖场猪只常年存栏量约630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养殖场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1〕441号)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你养殖场可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养殖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根据你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养殖场于2024年6月27日以“黎*平1”为排污单位填报养殖场的排污登记信息,2024年8月18日按照营业执照名称“阳山县大崀镇塘坝养殖场”为排污单位更新填报了养殖场的排污登记信息,已对其违法行为改正完毕。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关于其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根据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养殖场关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养殖场限期治理。
2.对你养殖场关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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