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单 位: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692437990J
地 址:阳山县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
法人代表:叶固恒
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06275157
住 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华路南浦大街15号
联系电话:13413554780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公司未经审批侵占河道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未经审批在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实施建设厂房及堆放矿渣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含建筑物)测量报告》《关于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含建筑物)测量结果查阅的通知书》、阳山税务分局《复函》、县水利局《关于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河段涉嫌未经审批侵占河道违法建设行为的移交函》和《关于请求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函》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元整(¥99900.00元)的罚款。
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日起30日内,拆除和清运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矿渣,恢复土地原貌,其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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