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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7-10 15:57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鸿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彭*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E911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委会*******号

  本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对阳山县鸿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4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大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阳山县大崀镇琶迳村委会温氏二场的阳山县鸿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养殖废水从其异位发酵床下方(场内道路另一旁)储液池的破损处流出,经雨水渠流到外界环境中,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调查,你(单位)养殖场储液池养殖废水因连日来强降雨外溢至异位发酵床下方(场内道路另一旁)废弃储液池,然后从废弃储液池破损处流出并经雨水渠流到外环境中去。

  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7)号} ,你(单位)养殖场储液池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361 mg/L,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化学需氧量(旱地作物)规定的200mg/L标准限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4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4月30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实。

  此外,你(单位)肉猪常年存栏2300头左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养殖场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1〕441号)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你(单位)可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4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4月30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实。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阳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提供你(单位)的进苗数及《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生猪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以及“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单位)已于2024年4月30日填报养殖场的排污登记信息,已对该违法行为改正完毕。结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关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根据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单位对你(单位)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关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二)对你(单位)关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4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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