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青府执法(水利)听告字〔2024〕第1号)
单 位: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692437990J
地 址:阳山县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
法人代表:叶固恒
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7
住 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华路南浦大街15号
联系电话:1341355****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 2日对你公司未经审批侵占河道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未经审批在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实施建设厂房及堆放矿渣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含建筑物)测量报告》《关于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含建筑物)测量结果查阅的通知书》、阳山税务分局《复函》、县水利局《关于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河段涉嫌未经审批侵占河道违法建设行为的移交函》和《关于请求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函》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处以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元整(¥99900.00元)的
罚款。
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日起30日内,拆除和清运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矿渣,恢复土地原貌,其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青莲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63-7646930
单位地址: 阳山县青莲镇解放路5号
(本公告期为即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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