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新地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龚*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119K
住所(地址):阳山县七拱镇**
本单位于2024年2月28日对阳山新地农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24年2月21日,接七拱镇政府转来村民反映阳山新地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疑似有废水外排,本单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养殖场稳定塘中的养殖废水外溢,阳山县环境监测站你(单位)养殖场外溢养殖废水、养殖场上游200米水样和养殖场下游1000米水样进行采样监测。
经调查,你(单位)养殖场稳定塘中的养殖废水通过泄洪口外溢到外环境水渠。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17)号}的监测显示,你(单位)养殖场外溢养殖废水氨氮为27.1mg/L、总磷为9mg/L、化学需氧量为148mg/L,该水样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三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标准限值。养殖场上游200米水样氨氮0.157mg/L、总磷0.24mg/L、化学需氧量5mg/L,该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均未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养殖场下游1000米水样氨氮5.78mg/L、总磷1.81mg/L、化学需氧量30mg/L,该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因此你(单位)养殖场稳定塘通过泄洪口外溢到外环境水渠的养殖废水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2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2月22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17)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有关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经核查,你(单位)的肉猪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因此本案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你(单位)对外溢情况迅速作出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因此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以及“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4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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