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7212******)、林远新(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204******):
你们在阳山县黎埠镇界滩村委会界滩村吹石角山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筑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府处罚〔2023〕8号),并通过公告送达你们,要求你们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零肆元玖角(¥504.90),并在一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们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肆元玖角(¥504.90),合计罚款壹仟零玖元捌角(¥1009.80)。
现我镇催告如下:
1.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镇《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黎府(林业)催告〔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阳山县黎埠镇文明街26号
联系电话:0763-7322331
特此公告。
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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