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秀敏:
本单位依法查处你在阳山县太平镇大清村委会大杵山滥伐林木一案,已于2024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府林罚告字〔2024〕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府林罚告字〔2024〕1号)自2024年4月7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
太府林罚告字〔2024〕1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姓名: 邓秀敏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4022719*******91X
(个体工商户)姓名: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阳山县太平镇大清村委会荣冲村*号
本单位于2024年2月4日对你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11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了阳山县太平镇大清村委会荣冲村小组大杵山的杂树,无证采伐杂树20064 平方米(折合 30.1 亩),蓄积5.45立方米,材积3.37立方米(出材率61.83%),株数103株。你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阳山县太平镇大清村委会荣冲村小组山场采伐迹地现场调查报告(2023年森林督查661号图斑)》《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阳山县林业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滥伐林木 5m³以上 15m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8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的规定,你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责令限期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03株)二倍的树木,共计206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1180.00元)四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元整(¥47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阳山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进明
联系电话:0763-7212556
单位地址:阳山县太平镇太平大街太平镇人民政府
阳山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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