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青府(水利)责改〔2024〕第1号
公司名称: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692437990J
注册地址:阳山县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
法定代表人:叶固恒
经查,你公司擅自在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及堆放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将青莲镇辖区连江河江佐村(青莲镇江佐村委会雁鹰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矿产品拆除及清运,恢复土地原貌,其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阳山县锦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届时,我镇将会对你公司自行拆除的建筑物进行复查,如不限期清理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清理费等费用全部由你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你在限期内自觉自行清理。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向本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此权利。
阳山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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