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3年7月10日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林)决字[2023]第004号)。经审查,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撤销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林)决字[2023]第004号)。
特此公告
杜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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