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松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0M46
住所(地址):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委会塘黎凹******(住改商)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4日对阳山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案调查。经调查,阳山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自行监测,但你(单位)由于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导致该自行监测数据没有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你(单位)已于2023年12月6日将该自行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自行监测模块。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12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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