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叶唐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3******6H0R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工业大道******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4日对阳山叶唐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案调查。经调查,阳山叶唐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其废气中氟化物监测因子需要半年监测一次,2023年1月-2月你(单位)停产,直到3月份才开工生产,由于你(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导致半年内(2023年3月-8月)未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行监测,2023年9月份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自行监测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12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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