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4402271958********):你未经审批,非法改变阳山县杜步镇山坪村委会上围村林地用途建设构筑物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决字[2024]第005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杜府执法决字[2024]第005号
(自然人)姓名:莫*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02271958********
联系电话:1372962****
住所(地址):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山坪村委会******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审批,非法改变阳山县杜步镇山坪村委会上围村林地用途建设构筑物。该构筑物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164平方米(合1.74亩),其中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388平方米(合0.58亩)、一般商品林776平方米(合1.16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阳山县2023年度涉林案件专业技术鉴定报告》(阳林地鉴字[2023]第13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杜府罚告字[2024]第00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函[202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本单位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内)拆除地上构筑物。
2.责令你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80天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宗善
联系电话:0763-3102862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杜步镇府前路1号
阳山县杜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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