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阳山县黎埠龙埠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名称:任*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462N
住所(地址):阳山县黎埠**村
本单位于2023年6月28日对阳山县黎埠龙埠选矿厂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选矿厂内新建一条浮选生产线,该浮选生产线正在选铋和钼,生产废水循环使用,现场暂未发现废水外排。该铋、钼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6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6月27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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