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665E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号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对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2023年8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一轮大气监督帮扶组的清远组检查人员到阳山县粤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检测报告造假。检查组将问题移送本单位,本单位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对你(单位)检测报告涉嫌造假问题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通过“汽油一号线”和“汽油二号线”同时上线检测车辆,管理人员安排检测员通过利用“汽油一号线”和“汽油二号线”之间压缩空气管道内放置的透明软胶管将“汽油二号线”上线车辆排放尾气代替“汽油一号线”上受检车辆排放尾气进行检测,从而使“汽油一号线”上受检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由原来不合格变为合格并对受检车辆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4月7日,你(单位)通过上述替车检测操作出具了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8月16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1日和2023年9月8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8日《污染源现场检查表》、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通过替车检测操作出具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上5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事后你(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整改,因此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上5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二)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10月20日印发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